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委(市政市容委)、残疾人联合会: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的检查和巡查工作,对不执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的停车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各区、县交通委(市政市容委)要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要求停车场经营企业切实掌握政策,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
四、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辖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完善停车场相关标示,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免费政策及适用范围,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营造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市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持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委和市残联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5号)。
《通知》规定:自12月1日起,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停车场的检查和巡查工作,对不执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要加强辖区停车场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要求企业切实掌握政策,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完善停车场相关标示,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营造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残联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高度重视与关怀。残疾人驾驶员朋友们行车时应随身(随车)携带残疾人证、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免限行通行证》等各类证件(照);进入停车场所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工作;遇有问题时应避免矛盾激化,及时与市、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车况良好,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
该负责人还表示,市残联已统一印制了《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收费规定》的彩色宣传册,以及停车免费标示,要求各级基层组织在停车场进行张贴,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据了解,11月18日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19号)已将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和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车辆专用车位规定写入其中,形成法制化。
温馨提示之一:如何办理《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于每周五前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西门;咨询电话:66580045、66580282)办理《残疾人专用通行证》。一是限于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有听力障碍的残疾驾驶人;二是持有我市核发准驾车型为C1(听力障碍)、C2(左下肢残疾、听力障碍)或者C5(右下肢、双下肢残疾)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本人或配偶拥有我市登记核发的小型载客汽车或者经改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有有效的交强险凭证。改装车辆改装后已领取牌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须持以下证明:一是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是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是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是申请人名下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五是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
温馨提示之二:市、区县物价监督电话
东城区:65250614
西城区:66206599
朝阳区:65912358
海淀区:88497358
丰台区:83812358
石景山区:68876979
门头沟区:69812358
房山区:69312358
通州区:69512358
顺义区:80112358
昌平区:69440408
大兴区:60212358
平谷区:69912358
怀柔区:69612358
密云县:61012358
延庆县:69144138
燕 山:69349589
市发展和改革委: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