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
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
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8〕3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补助政策涉及的范围和标准
(一)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
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和教科书费,每人每年发放300元助学补助;对其中的寄宿学生免收寄宿费,每人每月提供16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二)提高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的伙食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在10个远郊区县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上述四类寄宿学生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按每年10个月计发。
二、上述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上述政策的经费来源
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2009年9月以后,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