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残联、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开发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15号)文件精神,保证各类残疾人享有基本辅助器具的服务需求,完善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现将《大连市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大连市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15号)文件精神,保证各类残疾人享有基本辅助器具的服务需求,完善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有基本辅助器具需求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各类贫困残疾人(残疾儿童参照《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救助方式。对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经审批程序后,到市定点辅助器具机构进行适配检查后,再由定点机构配发、制作,适合的基本辅助器具。
第四条 基本辅助器具包括:
(一)肢体残疾人使用:
1.行动辅助器具:如手动轮椅、手摇三轮车、拐杖、手杖、助行器等及各种配件;
2.生活、学习使用的辅助器具;
3.普及型下肢假肢、功能补偿型矫形器等。
4.肢体残疾人家庭用简易、适用康复训练器具。
(二)聋人使用的助听器、生活辅助器具等。
(三)盲人使用的盲杖、盲表(触摸式、电子语音式)和学习、工作使用的辅助器具等;低视力者使用的助视器等。
(四)智力残疾人使用的启智玩教具、启智图书、卡片、挂图等。
第五条 审批材料。低保复印件2份,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区市县残联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份。上述材料区市县残联和市辅具中心(或市残康办)各1份。
第六条 审批程序。附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审批表》;经社区(村)、乡镇街道证明同意盖章;区市县残联审核同意盖章;报市残康办审批备案后,持《救助通知书》到指定机构接受辅助器具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肢残人行动辅助器具:根据残疾需要进行组合适配救助,一般1~3件,按实际金额救助,每人最高救助限额800元。
(二)肢残人学习辅助器具:根据残疾需要进行组合适配救助,一般1~2件,按实际金额救助,每人最高救助限额200元。
(三)肢残人普及型假肢装配:1.普及型大腿假肢每例最高限额4000元;2.普及型小腿假肢每例最高限额1800元。3.普及型髋离断假肢最高限额6000元;4.膝离断假肢3500元。
(四)肢残人功能补偿型矫形器装配:1.手、足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600元;2.膝踝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1500元;3.腰椎下肢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2500元;4.胸腰下肢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3500元;5.颈椎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800元。
(五)肢体人家庭用简易、适用康复训练器具:根据残疾需要进行组合适配救助,一般1~2件,按实际发生额救助,每人最高救助限额800元。
(六)低视力助视器装配项目:学龄青少年验配助视器每人限定不超过3件 (远用、近用、学习使用等),总价最高限额800元。
(七)盲人生活学习辅助器具:根据残疾需要进行组合适配救助,一般1~2件,按实际发生额救助,每人最高救助限额300元。
(八)助听器验配救助项目:14周岁以下听障儿童每人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14周岁以上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
(九)智力残疾辅助器具:根据残疾需要进行组合适配救助,一般2~3件,按实际发生额救助,每人最高救助限额50元。
第八条 辅助器具价格。以厂家进价后加必须的成本费用、人工费用、运输费用而形成的价格。
第九条 经费承担。由市和区市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条 经费报领:接受辅助器具救助后,由定点机构携带《审批表》、《救助通知书》、装配统计表等到各区市县残联报领经费。报领经费每年不少于2次,报领时间由定点机构与各区市县残联商定。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各区市县要将辅助器具救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 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残疾人 辅具救助 暂行办法 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