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经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低保待遇动态挂钩,逐人审核,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70元。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5元。对同时符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兼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费补贴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第六条 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在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后,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第七条 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待遇、残疾等级等情况的审核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市)残联审批。
第八条 区县(市)民政审核,残联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低保信息,核实后签字盖章。区县(市)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和审批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存档备案一份《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另二份《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存档备案。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名册》,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 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补贴对象与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挂钩,并随着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调整而调整。补贴对象按月审批,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新申请补贴人员补贴金自下一季度起计算并开始发放。
第十条 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人标准,或死亡及户口迁出本市的,要按月停发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区县(市)残联、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三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市)残联须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动态比对困难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活和护理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残联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年终向市残联上报《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汇总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检查指导运行规程,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挪用、占用。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情节较轻的由区县(市)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