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入学率,保障中、高等学校残疾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本助学补助和奖励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入各类国家认可的中、高等学校或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中、高等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
二、补助奖励标准
1、被高级中等学校录取或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可获得一次性助学补助2000元,奖励500元;
2、被大专学校录取或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可获得一次性助学补助3000元,奖励800元;
3、被本科学校录取或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可获得一次性助学补助4000元,奖励1000元;
4、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可获得一次性助学补助:硕士研究生5000元、博士研究生6000元,奖励:硕士研究生1500元、博士研究生2000元;
5、凡参加南京市电大残疾人远程教育的残疾学员,可获得全额学分的助学补助,完成学业获取毕业证书后可获得一次性助学补助大专800元、本科1000元,奖励大专800元、本科1000元。
三、经费来源
对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助学补助和奖励经费从市和区县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助学补助经费由各区县残联支付,奖励经费由市残联支付。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助学补助和奖励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1、凭本人中、高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原件),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南京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领表”;
2、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无误后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县残联;
3、区县残联对“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员按照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金;
4、各区县残联发放助学补助金的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9-10月,并于10月底前将“( )年度南京市享受助学补助奖励一览表”(电子表格)报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5、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助学奖励由市残联按照标准统一发放。
五、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郊区县的助学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残疾学生助学金申领表
2、( )年度享受助学奖励残疾学生一览表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