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联发【2014】2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根据中组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上法规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重要法制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年度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做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排残疾人,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是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通用型岗位,以及党政机关中的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应优先招录残疾人。2018年底前,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全省其他党政机关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招录工作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录残疾人;凡符合国家规定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在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考试中,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并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招录残疾人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2014年起,我省公务员招考时,省、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2016年底前,省、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都要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8年底前,省、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录残疾人;各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录残疾人,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动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积极为残疾人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条件。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七)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由残联按照《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苏残发〔2013〕78号),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放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八)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鼓励用人单位为县以上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工疗机构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提供劳动项目、劳动场地。

(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和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十一)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要与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院和职业院校加强联系,对在校残疾学生强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残疾毕业学生就业工作。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组织和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要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服务项目和无障碍绿色通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全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实现残疾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

五、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十三)全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五)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工作人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工作人员实名制统计制度。

(十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七)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八)各级财政、地税、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不断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就业服务。要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苏残发〔201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需求,适当聘用工作人员,人员薪酬按规定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公务员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