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残联:
根据浙财社〔2014〕127、128号通知精神,现就2014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等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补助标准
在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0.8万元补助,基地辐射户按照每人每年0.05万元补助;残疾人就业创业贴息和帮扶资金欠发达地区补助不超过27万元,其他地区补助不超过18万元;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按照一、二、三类标准分别给予16万元、14万元、10万元补助,属于工疗机构性质的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适当提高补助标准;2014年新建省级庇护中心平均每家补助25万元;其他项目补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原则
2014年度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和贴息、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等项目资金统一拨付到县(市、区),请各地结合省残联年初下达的2014年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任务和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任务,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同时,各地要按省定项目补助标准1∶1的比例予以配套,认真落实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少于上年度征收总额的20%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力度。
三、有关工作要求
1.享受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就业补助的残疾人收入要求不低于省补标准的150%且达到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上;基地辐射户收入要求达到当地低收入水平标准线以上。
2.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原则上残疾人个人贷款按7%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5%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中对近3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予以倾斜,即按7%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3.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庇护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设备更新、康复治疗等项目支出。
4.各地要在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补助到机构和个人,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补助机构和个人数的10%抽查资金落实情况和绩效,经查实未专款专用、擅自降低补助标准、未及时拨付或未落实当地配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不到上年度征收总额20%的,视作侵害残疾人权益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处理。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1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