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省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全面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委〔2005〕8号)、《2014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浙平安〔2014〕4号)、《<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浙平安办〔2014〕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安建设考核评审情况月报、月评制度>的通知》(浙平安〔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对象和要求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以考核县(市、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为基础和主要依据,考核市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残联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上报发生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不得瞒报、漏报、虚报、迟报。
(三)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年度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四)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主要分为五大类:
1、侵害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事件。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和养老保险补助以及生活困难补助、托(安)养和护理补贴等侵害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事件。
2、侵害残疾人康复医疗权益事件。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康复医疗补助经费,提供康复服务、给予医疗救助等侵害残疾人康复医疗权益事件。
3、侵害残疾人教育权益事件。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及教育费用补助或未按规定给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等侵害残疾人教育权益事件。
4、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事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落实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等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事件。
5、侵害残疾人其他合法权益事件。
基于残疾的歧视,发生侮辱、殴打、虐待、遗弃残疾人等违法侵害残疾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政策规定,妥善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发生侵害残疾人其他合法权益事件等。
(五)发生上述所列五大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向中央、省级部门投诉反映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不良后果与影响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建议分别扣5分、3分;造成死亡、重伤或轻伤的,分别加扣5分、2分、1分。发现瞒报、漏报、虚报、迟报的,酌情加重扣分。
三、考核程序
(六)省残联维权部负责通过信访、宣文部负责通过媒体曝光、相关业务部室负责通过相关业务工作等渠道及时掌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信息或线索。
(七)省残联维权部、宣文部和相关业务部室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信息或线索经初步审核后,认为具备构成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要件的,应及时报告省残联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并由考核办统一签发侵权事件自查通知书,要求发生地市、县(市、区)残联就侵权事件作出说明。同时,省残联各业务部室应于每月底前将侵权事件信息或线索汇总后统一报考核办。
(八)各市、县(市、区)残联接到侵权事件自查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业务部室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办。
(九)考核办对省残联业务部室收集的侵权事件信息或线索,以及市、县(市、区)残联就该侵权事件所作自查报告审查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求业务主管部室牵头组织明查或暗访,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真实性、造成后果和影响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考核办审核。
(十) 考核办接到业务主管部室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每月1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呈报省残联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扣分建议,上报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平安办”)。
四、组织领导
(十一)省残联成立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副理事长任副组长,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分管副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考核办设在维权部。
(十二)考核办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发生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情况,于每月15日前填写《平安建设考核评审情况月报表》,报省平安办,并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残联通报,对经调查核实的侵权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市、县(市、区)残联瞒报、漏报、虚报、迟报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或没有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考核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