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残联:

现将《马鞍山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马鞍山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为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进取精神,保障家庭贫困的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力,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和奖励对象

1、普通中等(高中、中专,下同)教育、职业中等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聋儿语训、上盲校的残疾学生。

二、救助和奖励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马鞍山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

(2)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2、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马鞍山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盲童、聋儿语训可以在外地上学);

(2)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学生。

三、救助和奖励标准

1、救助各类贫困残疾学生的标准是:  

(1)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生,每人每年500元。

(2)大学专科院校生,每人每年1000元。

(3)大学本科院校生,每人每年1500元

(4)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照以上教育层次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是:

(1)大学专科院校生2000元;

(2)大学本科院校生3000元;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5000元;

(4)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5)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6)盲童上盲校,每人每年1000元。

(7)聋童在市级以上专业机构进行语言训练,每人每年1000元。

救助与奖励不兼得。

四、救助和奖励的审批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需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学生证、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马鞍山市救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

2、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以及聋儿语训、上盲校的残疾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马鞍山市救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各县区残联对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后报市残联审核;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将《马鞍山市救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返给相关县区残联实施。

五、救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救助及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市残联将已审批的救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下拨后,县区残联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3、救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必须由本人或其家长签字领取,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4、凡中途退学的残疾学生,已救助或奖励资金应尽量追回,并停止下年救助。

5、救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残联要加强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六、本办法由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