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残联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探索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二、完善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五)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要依据国家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六)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三类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中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普遍得到康复指导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七)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八)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地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九)进一步提高对贫困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在全省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比照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再增加200元。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组织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到2015年,人口30万以上以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区),要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相互渗透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省会城市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省的寄宿制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十一)落实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十二)加大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加大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水平。从2011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达到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资金,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各市、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地要按政策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水平

  (十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继续办好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专业,鼓励优秀青年进入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学习。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特殊教育教师轮训工作,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校长、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培训工作。依托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省教育厅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分级组织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全员培训。

  (十四)做好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工作量大的特点,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教职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十五)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要按有关规定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有特教岗位津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25%。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的针对性。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十七)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各地要重点建立县(市、区)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制订规划、确定目标,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招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保证随班就读质量。

  (十八)大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十九)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系统,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二十)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科研部门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团体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盲文和手语的研究、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和学前康复教育探索与研究。

  六、明确工作职责,构建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格局

  (二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地位,积极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与发展。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贫困残疾学生救助、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特教教师结构岗位比例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制订社会保障政策,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儿童、少年致残病的筛查、监测和治疗等工作,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工作。残联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调查摸底,与相关部门一起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做好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有关政策,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收减免。

  (二十二)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工作重要内容,对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研究解决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氛围。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