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地税局、残联,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豫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公务员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8日 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进一步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以上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了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年度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做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排残疾人。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是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用于招录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如党政机关中的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应优先招录残疾人。 (三)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招录工作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残疾人;凡符合国家规定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各地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招录残疾人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单位最终都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录残疾人;各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积极为残疾人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七)认真贯彻《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八)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支持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开展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试点工作。 (九)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按年度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可采取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十)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要针对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组织和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服务项目和无障碍绿色通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法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全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发布职业供求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实现残疾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 五、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十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和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同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申请,提供其许可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各级社保、医保机构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申请,向其提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和残疾人参保情况等相关信息。要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对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不同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以及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四)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职工实名制统计制度。 (十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 (十七)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数据库,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和地税代征工作,通过强化征管措施等,实现税费联动控管。 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强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尽快出台本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免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财政、人社、地税、国税、人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要按照《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豫残联〔2010〕2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需求,适当聘用工作人员。 (十九)建立检查机制。由残联部门牵头,定期联合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务员管理、地税等部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及相关部门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督促其落实到位。 (二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本地实施意见,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