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后公布施行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经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20日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是我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家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举措。 2013年8月19日,中组部、中编办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规定》共25条,其中修改、整合19条,新增6条,删除原条文10条。新修订的内容重点体现在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促进、劳动保护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改进。具体而言,增加了残疾人免费培训、残疾人免费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公务员招录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无障碍就业工作环境、安排残疾人就业优于缴纳残保金、超比例奖励、提高残保金使用社会透明度、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等内容;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等部分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改为按月征收,计缴标准由按社平工资改为按单位平均工资、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仍按社平工资。另外,对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的滞纳金制度进行了修订。

就业是民生之本,作为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体现。《规定》的公布,将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其他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级各部门还将依法切实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支持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让他们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