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云残发【2014】43号)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各州市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公务员局、残联: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规定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州市要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8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应当积极向包括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招用残疾人职工。

(三)各级党政机关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州市、有条件的县区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公开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年审公告时间的规定,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应缴纳的残保金。不办理或对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上年度该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核定应缴纳残保金。

(八)各州市要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目录,在每年各地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中,提高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比例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加大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每年从同级入库的残保金中按适当比例安排奖励经费,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具体的奖励办法各州市自定。

加大残保金对自主就业残疾人员的扶持。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结余的残保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具体的补贴补助办法各州市自定。

(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州市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执法监察。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八)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九)各地要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本地区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落实征收部门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二十一)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