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资委、残联:
现将《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4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残疾人是一群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一群就业困难群体。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区从2012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改善我区残疾人就业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增强相关法规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以上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年度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排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二)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各地(市)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市)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除公安特警等特殊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市)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三)各地(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市)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各地(市)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自治区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四)各地(市)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六)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01号)的规定,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七)各级人民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落实。
三、加强工作督查,加大奖惩力度,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并由本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四、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一)各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对其就业状况和就业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实现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各地(市)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都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要对在校的残疾学生强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各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夯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作用,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各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和会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并承担起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招录机关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2014年起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三)各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各地(市)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地(市)要大力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地(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七)各地(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于2014年9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