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到2020年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文化、组织网络覆盖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托养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增加一定比例的救助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纳入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由流入地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及时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健全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落实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逐步建立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政府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制度。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残疾人采取低租、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通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项目予以保障。对无力自筹资金建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照顾。
三、切实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增收
(五)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招录时要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使残疾职工逐步达到职工总数的15%。通过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全省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加快推进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建设一批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大力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对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产品推行专产专营。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七)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依托全省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困难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范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积极参与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培训基地等要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10%左右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其他形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允许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八)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通过政府扶持、组织帮扶、社会捐助、自身创业等方式,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形成主体多元化、参与形式多样化的扶贫模式。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资金支持力度,有计划地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以资金直接入户的形式进行扶持。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九)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完善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并发挥作用。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规定予以补贴。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控制残疾发生率。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开展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加大对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资金、人才、技术扶持力度,加快省残疾人辅具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步伐,形成以省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市、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镇村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残疾报告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并适度提高标准。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十一)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建立财政投入、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义务和非义务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制定全省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和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加快推进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加大特教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逐步提高待遇标准,各设区市至少建有一所综合性特教学校,按区域统筹建设县级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2016年底前,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也能接受到相适应的教育。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十二)优化残疾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培育特殊艺术品牌。推动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加强专业指导服务,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建设高标准的残疾人文化基地,开展面向残疾人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加强针对盲人和聋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增加活动内容和数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阅览室,每年增加盲文图书、有声资料的品种、数量及相关设备。加强农村和社区残疾人文化设施建设,支持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
(十三)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因地制宜进行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予以资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县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并在重大节日、当地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段全面开通手语直播。公开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制定和落实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十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股权捐赠、慈善信托等方式,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全面落实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为残疾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服务等支持。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信息的对接机制,引导企业、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集资金,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十五)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依托村、社区残协建立志愿助残服务站,加强志愿助残组织建设。加大助残志愿者培训力度。健全志愿助残的工作和激励机制,畅通助残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志愿助残服务。通过家政服务助残、文化服务助残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助残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
(十六)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加快形成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合理确定服务项目,逐步扩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建立相关规范化流程。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残疾人小康进程列为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重视残联机构和队伍建设。全省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十九)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和基层的支持力度。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积极培养和引进康复、特教、辅具等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加强各级残联专门协会建设。强化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考核和管理。
(二十)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广泛开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教育。
(二十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扶残助残宣传力度,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