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的制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与上位法和有关规章、政策有效衔接的需要。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政府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主体
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主体是政府。省委12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协调组织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促检查。”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至关重要。省委12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支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按照残疾人工作年度任务,落实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条例强化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责任,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残疾人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省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突出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条例改变《残疾人保障法》的原有体例,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单列一章。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这些规定从宏观上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托养、落实保障措施、法律援助和救助、社会服务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提高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关于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着眼于提高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体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建立康复医学科室、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免收康复训练费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康复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补助;将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研究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并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康复机构。
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
条例第四章立足于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分别从增加特教经费、建立特教学校、提高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完善福残助学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提高特教教师待遇等方面对推动残疾人教育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残疾人扫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类机构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布局残疾人特殊教育资源。市(州)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省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定向培养特殊教育专业师资。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补助教育津贴,稳定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条例的这些规定,突出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
社会各方面要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
条例第五章对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了规定,要求社会各方面要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者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于农村残疾人,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
这些条款分别从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杜绝歧视残疾人、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明确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六大亮点
亮点一: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督促建议权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比健全人要困难得多,更需要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心和帮助。为使条例得到有效落实,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作为拥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着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责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督促建议权,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督促其处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亮点二: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亮点三:制定多项残疾人免费条款
条例规定,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亮点四:残疾人低保标准上浮百分之二十计算差额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对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补贴。
亮点五: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补助;将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
亮点六: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补助;将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