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破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规定存在的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第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设定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带头缴纳残保金,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招聘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招录招聘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为残疾人专设的招录和招聘岗位,主管部门应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无障碍考试环境。

第五条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应在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中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人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5%以上。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残疾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七条 加大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激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落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且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可采取新闻媒介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征收管理的规定,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残保金代扣、代征职责,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残保金征收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代征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按照上年度税务部门代征入库残保金总额的5%安排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的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五条 各地应将各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评选之中。对于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