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负担,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使残疾人解决后顾之忧,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制定《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通过增加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提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比例,减轻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调动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稳定残疾人个体就业,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2.雇用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正常经营;
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4.个体工商户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达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及雇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三、补贴险种和标准
(一)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1.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按照缴纳金额的75%给予补贴。
3.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2.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3.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给予单位缴费金额的全部补贴。
四、补贴年限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年限,养老保险补贴不超过15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25年,女性不超过20年。
五、申请材料
(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年度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全景照片(要突出经营字号名称)和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工作时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二)雇用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雇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年度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与雇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4.有雇用残疾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全景照片(要突出经营字号名称)和雇用的残疾人在经营场所工作时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六、办理补贴时间
每年1月份和7月份,办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
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或《个体工商户为雇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雇用残疾人情况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经街(乡镇)残联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经区县残联核定后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对区县申请上传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交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发放。
八、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支出。
九、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5号)同时废止。
附: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
2.个体工商户为雇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个体工商户雇用残疾人情况表
主题词:残疾人 个体工商户 补贴 (共印80份)
抄送:各区县残联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