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贯彻国家“就业优先战略”,落实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残联〔2011〕78号),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更多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改善生活状况,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在岗工作,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或招用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的,不属于新招用的残疾人,不能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同一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最长为3年。

三、补贴类型

1.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2.用人单位新招用取得我市残联系统举办的高、中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

3.用人单位新招用取得我市残联系统举办的低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新招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残疾人。

四、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新招用第1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第2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第3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新招用第2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40%、45%给予补贴。

3.用人单位新招用第3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30%、35%给予补贴。

4.用人单位新招用第4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20%、25%给予补贴。

计算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的就业补贴,按劳动合同期内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各月合计计算,对应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发放补贴数额。用人单位新招用的残疾人,个人条件同时符合多种补贴类型,只能按其中最高的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填报《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情况表》。

2.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机关、团体、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新招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残疾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残疾人取得我市残联系统颁发的高、中、低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残疾人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发放工资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六、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

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1年至3年后的1年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补贴:

1.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规定的就业补贴。

2.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1年的就业补贴;合同期满后再审核发放合同期第2年的就业补贴。

3.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1年的就业补贴;履行合同满2年,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2年的就业补贴;合同期满后再审核发放合同期第3年的就业补贴。

八、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期间,已申请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的残疾人职工,不再计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能同时享受根据《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6号)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九、补贴资金的来源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发放的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补贴资金负担困难的区县可申请市级调剂资金补助。

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情况表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