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多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特制定《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

为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更多残疾人自主创业,通过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的扶持力度,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扩大残疾人就业,特制定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2年开始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失业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提供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景照片(要突出单位或字号名称)和经营者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情况表》,申请办理补贴。经街(乡镇)残联初审证明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经区县残联审批后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的自主创业管理模块中。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对区县申请上传材料进行审批,受理30日内,审批合格的市级发放50%的自主创业补贴。

4. 自主创业残疾人自首次办理申请满六个月后,持完税证明材料和街(乡镇)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状况证明》,到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再申请50%的创业补贴。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审核报经区县残联审批,受理30日内,区县再发放50%的自主创业补贴。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审批发放信息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的自主创业管理模块中。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负担50%。

六、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1.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情况表

2.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状况证明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