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鼓励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义务,通过提高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标准,鼓励单位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提高在职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为此,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3号,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自2008年度起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单位的奖励,按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执行。现将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就 养老保障 补贴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第三条修改为: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

为鼓励单位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中,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职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中,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有关规定,现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城乡经济组织,经过对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的年度审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可申请补贴奖励。

2、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应与全部残疾人职工签订了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

补贴奖励人数=核定的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单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3、《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和残疾人职工的《就·失业证》(原件)

5、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五、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1、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补贴奖励在每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通过银行划拨至其帐户。

六、经费来源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