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就业 设施改造补贴 办法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职工受其残疾程度影响,行动和工作存在诸多不便和困难。单位通过为残疾人职工适当改善无障碍设施或劳动工作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挖掘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潜能、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敬业爱岗为单位做出更多贡献。进而促进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稳定,有助于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与健全人一道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此,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在为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时,可以申请补贴。申请补贴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核,认真执行年度审核结果。
2、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单位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试工期已满,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为其办理并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有可行的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施工方案。
4、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须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实用性。
二、补贴范围
(一)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包括:
1、无障碍通道:
坡道、盲道、落地窗护栏、防撞扶手。
2、无障碍设备:
电动坐椅爬楼车。
3、无障碍设施:
职工餐厅无障碍低位窗口、餐桌椅;卫生间无障碍洗手池及扶手、小便池及扶手、坐便器及扶手。
4、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志牌、信号指示装置。
(二)工作条件改善项目包括:
1、工作岗位条件改善:适合残疾人职工身体条件的办公桌椅或工作台、更衣箱。
2、生产工具、设备的改善:适合、方便残疾人职工工作的专用或辅助工具。
三、补贴标准
1、安排残疾人职工在5人以下的(含5人),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安排残疾人职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含10人),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6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3、安排残疾人职工在10人以上的,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7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单位申请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补贴每五年可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应提供材料:
1、单位填报的《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立项申请表》。
2、《改造或改善项目预算书》、改造或改善项目施工前状况照片。
3、《单位残疾人职工汇总表》、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就·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与全部残疾人职工均签订了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和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二)申请补贴应提供材料:
1、《改造或改善项目决算书》。
2、改造或改善项目完工后状况照片。
3、改造或改善项目设备、材料、工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单位拟定改造或改善项目前,应持规定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项目补贴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对改造或改善项目的必要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同意的将其项目申请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设施和条件改善模块》,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补贴改造或改善项目通知书》。
3、单位依照审核通过的改造或改善项目内容组织施工,完工后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完工申请补贴材料并申请验收。
4、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过对单位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对达到改造或改善标准的经办理相关补贴审批手续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至其账户,并按程序录入网络系统。
六、资金来源及规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补贴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补贴资金,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每年市或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其资金担负能力,确定用于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视申请单位数量和申请项目的轻重缓急,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