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就业 岗位培训补贴 办法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21日印发

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在岗或转岗的残疾人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职工尽快熟悉和掌握岗位的劳动技能,为单位做出应有的贡献,进而提高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稳定性。现对用人单位为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招用了残疾人职工,且残疾人职工在岗工作满一年,并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

转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残疾人职工连续在岗工作满三年,期间因工作需要调换了工种岗位,为此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切实的转岗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

以上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在岗或转岗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

1、按规定要求办理了每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核,按审核结果履行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签订了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职工一次签订或连续签订在三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在岗或转岗的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要有详细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考核记录,有单位组织培训部门的鉴定意见,并由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职工签字。

二、培训补贴的标准

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按每培训一名残疾人职工给予单位一次性300元的补贴。

三、单位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残疾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情况及补贴申请审批表》。

2、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居民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的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残疾人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的《就·失业证》。

6、申请单位对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落实培训的时间、项目、内容、考核结果的书面材料。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培训补贴的程序

1、每年1月至5月,符合申请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条件的单位,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受理各单位的培训补贴申请,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模块》。

3、网络系统按申请培训补贴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户籍所在地,自动将录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转入到残疾人职工户籍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进行复审。

4、对经审核或复审合格的,应给予申请单位在岗或转岗的培训补贴,由残疾人职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于每年6月至8月将培训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对单位提出的培训补贴申请及时审核、录入业务系统,对由其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录入、转到本区县业务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应及时复审。对本区县应担负的培训补贴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区县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确保此项补贴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按照补贴对象和条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加大审核力度,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培训补贴,除追缴其补贴资金外,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应拨付单位的残疾人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八、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