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残工委、残联:
《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0号)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和稳定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晚年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个体就业,决定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险种。为此,重新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就 残疾人 保险 补贴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就业面临诸多困难,个体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随着个体经济组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其招用残疾人也是增加残疾人就业数量的有效方式。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逐步增加补贴险种,进一步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本人名义领取并年检合格《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完税凭证,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从事个体经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并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招用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并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
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的个体经济组织,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二、补贴险种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申请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2、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3、工伤保险费补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三、补贴起止时间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到享受社会统筹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对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再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且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招用残疾人的个体经济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所招用残疾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与所招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5、有所招用残疾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招用残疾人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本人户口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乡、镇)残联报送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申请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
六、办理申请时间
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二次办理申请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
七、发放补贴时间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通过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卡”(再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卡”,继续申领时仍然有效)。审批通过后的次月,申请人持“银行卡”到指定银行支取补贴。
八、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支出。
九、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0号)同时废止。
附: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残疾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