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办)、残联、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依法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确立了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以上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落实《意见》精神,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各级党政机关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
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带头组织残疾人专项招聘,带动其他企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充分发挥各级残联部门评定残疾等级、核定残疾人数量的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编办、统计等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残联对用人单位核定残疾人数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真实情况。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残工委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建立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督查,贯彻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政策。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社会保障等,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积极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对其就业状况和就业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实现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都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要对在校的残疾学生强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齐抓共管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招聘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落实征收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