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意见》(沪府办发[2002]23号)精神,为推进本市市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缓解重残无业人员看病难问题,决定在本市开展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为做好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所在区(县)卫生局共同确定。受助对象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选医疗机构。

二、救助对象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并凭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门诊医疗助困卡”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服务,原则上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选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同时,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四、受助人员的医疗费用每年限额500元,各医疗机构每半年与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处)结帐一次。

五、各医疗机构要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协助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做好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