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转发《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请示(浙教基【2014】70号)

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会后郑继伟副省长要求根据我省特殊教育实际,起草我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将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一、文件起草情况

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教育厅即组织省内特殊教育的相关专家和校长召开研讨会,分析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对照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要求,梳理出四个方面问题:一是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和教育质量需进一步巩固提高;二是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三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明显偏低;四是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014年2月,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卫生计生委和残联联合起草了《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代拟稿)》(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先后2次下发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征求意见,2次召开相关厅局部门负责人会商,达成共识,现已完成文件会签。

二、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升计划》的总体目标确定为:“到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95%,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依据总目标,针对我省特殊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升计划》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第一,关于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文件要求扩大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和全面开展送教上门。

第二,关于着力解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问题。文件对学前和高中段特殊教育布局规划提出了要求。

第三,关于着力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文件提出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机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支持特殊教育教材开发和教学资源建设、制定相关教学工作指南、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开发个别化教育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成立浙江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推进《提升计划》的实施,确定了7个项目:一是特殊教育示范性资源教室建设项目;二是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配备项目;三是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四是特殊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项目;五是特殊教育教材建设资助项目;六是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验项目;七是个别化教育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43号)。2012年教育厅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2〕43号)和《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这3个文件就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学生安置原则、义务教育特教学校布局规划、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教师配置标准、随班就读支持体系以及教学规程等方面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将继续沿用。此次起草的《提升计划》是在以前要求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参照国家提升计划发文方式,请求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妥否?请指示。

附件: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代拟稿)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残联

2014年8月8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教处方红峰,电话:0571-88008830)

附件

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代拟稿)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深入实施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43号)要求,加快完善我省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取得快速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基本完成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快速提高,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但与普通教育相比,全省特殊教育还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质量亟需提高等问题,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明显偏低,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特殊教育发展远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对于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快乐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95%,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和送教上门服务体系,巩固和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向学前和高中段教育延伸,普通幼儿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校实施随班就读,逐步完善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建设残疾人高等职业学院,拓展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逐步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需求。

2.加强条件保障。根据国家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相关专用设备配置要求,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完善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的政策保障。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开展医教结合实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水平。

坚持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原则,不断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成果。

扩大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做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

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类别。支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完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卫星班”的“一校多点”方式,推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和其他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全面开展送教上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实行“特校+普校”的方式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送教上门的学生实行双学籍,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各一名教师同时负责送教上门工作。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必须创造条件举办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普通幼儿园要尽力接受残疾幼儿入园,在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以省盲人学校为主举办盲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设区市聋人学校应举办职业高中教育,杭州市聋人学校同时举办普通高中教育,并接受各地委托培养聋人普通高中学生。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若干所培智学校举办职业高中教育,通过接受委托培养的方式满足区域内中度和轻度智障学生接受高中段教育的需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校应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学实施随班就读。

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加快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层次;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鼓励开展业余、脱产和网上交流等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使更多的残疾人获得接受正规高等学历教育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鼓励高校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

(三)继续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完善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政策。应根据义务教育需送教上门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注册人数,按特殊教育师生比标准配备教师和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各地应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政策的落实。逐步增加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住宿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在高中(含中职学校)就读的,享受相关免费政策及国家助学金;在幼儿园就读的,享受保育费减免。各地应结合实际妥善解决残疾学生交通问题。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具有浙江户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注册就读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各地应给予奖励。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应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省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应支持特殊教育设施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提升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水平。

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制,设置省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省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全员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培训,市县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全员培训,要使所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都能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15%的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荣誉证书并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政策中应给予倾斜安排。

(五)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发盲、聋和培智的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专用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和社会实习实训基地,做到资源共享。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制定《特殊教育个别化教学指南》和《送教上门工作指南》,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开发个别化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特殊教育教学和评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特殊教育研究。整合省盲教育资源中心、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成立浙江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指导、服务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康复训练、家长教育等工作巡回指导。

四、保障项目

根据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实际,从七个方面设立项目保障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

(一)特殊教育示范性资源教室建设项目。

各地要加快推进普通小学和初中学校示范性资源教室建设,实现在人口较多和有需要的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学校建立1个资源教室的建设目标,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

(二)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配备项目。

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专用设备配备要求,各地要为特殊教育学校添置特殊教育现代化专用设施设备,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水平和质量。

(三)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职业教育需要,各地要为举办职业高中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实训基地,提升残疾儿童少年的职业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四)特殊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项目。

挑选特殊教育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校长50名,进行系统训练,向着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教学有效的特殊教育名师名校长方向发展。

(五)特殊教育教材开发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标准,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和专业研究人员,开发适合我省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盲、聋和培智的教育教材。

(六)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验项目。

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通过整合卫生、教育资源,建立医疗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模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服务。

(七)个别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省统一开发包括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储存、管理的数字化专家系统在内的个别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残疾儿童情况进行登记、测量,为教师提供专家诊断、教学参考方案和评价参考方案,使特殊教育教学和质量评价更为科学、有效。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提升计划实施。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养和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维护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建立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持证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残疾情况实名制调查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和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抄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