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统计局、发改委(局)、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和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等十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精神,决定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努力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的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扎实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共建两富,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全面促进中国特色、浙江特点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保障政策落实、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
调查表在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统一设计的各项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浙江残疾人实际增加部分指标。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省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专项调查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要突出抓好“核查、培训、调查、录入、分析”五个环节。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信息系统设计、组建专家及督查队伍、落实调查人员及组织人员培训、做好相关保障措施等。
各市于7月底前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省、市给予指导。
调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省、市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及质量抽查等。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11个设区市在2015年5月15日前,省级在2015年6月30日前分别组织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逐级提交成果报告。
省政府残工委经国务院残工委和国务院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相关的统计结果。
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开发,形成研究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省政府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残联、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省残联)。各级应成立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在“严、细、广、深、实、准”六个字上狠下功夫,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发挥我省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优势,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社区(村)医生、社区(村)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职党员进社区(村)志愿服务者等积极参与,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转变作风、搞好服务。要把调查工作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开展走亲连心进残疾人家庭“百千万”活动相结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六个严禁”等规定,切实转变作风服务残疾人,达到摸实情、添温暖、帮致富、解忧愁的目的。
浙江省残联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