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电【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省政府从2009年开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生活特别救助,要求各地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为实施好该项惠残民生工程,使我市更多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在申请低保时,其领取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对家庭未纳入低保范围,但本人已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成年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依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二级以上重度成年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残疾人证》,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核准后办理立户手续,以便残疾人申请城乡低保。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残联、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认真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优先施保。此项工作列入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各地摸底排查和为符合条件残疾人办理低保的情况,请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残联(联系人:程金根,联系电话:3114050)。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