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教育权益,增强其平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能力,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6〕729号)精神,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滁州市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滁州市教育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0日
滁州市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为保障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增强其就业的能力和平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能力,使其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所资助的对象是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中学和中专、中技学校的残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残疾学生为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1000元;
(二)初中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助学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滁州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的《滁州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中学生资助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申请人的低保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以上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函件;
(五)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在读证明函件。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上报 符合条件的残疾中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中学生资助审批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填写《滁州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中学生资助花名册》(见附表二)。花名册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上报市残联。申请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县(市、区)残联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残联和存档。花名册和申请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月底前。
(二)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按照市残联提供的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指标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将资助款一次性打入申请人本人或家庭账户(具体打卡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个人申请及审核审批材料由县、市、区残联负责保存。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残联、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 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相关助学措施。
(四)对依据本办法享受资助的全日制在校残疾中学生,同时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在校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办理残疾人资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将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