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残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作,现将《合肥市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2日
合肥市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15年,为我市41752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救助。
(二)救助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三)救助标准
2015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一榜公示)。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件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二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2015年,民生工程软件运行后,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残联必须要同时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区级分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省、市补助资金根据2014年我市各县(市、区)报送的救助人数予以确定,经省、市财政审核同意后,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发放前,县(市、区)残联须将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资金发放时,县级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市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六)监督管理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残联举报电话:64259250),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4.套取省、市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1530例(含市级扩面500例)。任务数原则上按各地户籍人口基数分配,同时结合各地白内障患者实际需求。荣获“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称号的县区,应继续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通过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增加救助指标等形式巩固创建成果。
2. 救助程序
(1)资料审核。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登记。
(2)筛查鉴定。经乡镇残联审核确认为经济贫困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项目手术定点医院的医学筛查。
(3)审批确认。经医院鉴定符合手术指针的人员,由县(市、区)残联和定点医院共同确认为手术对象,到医院接受手术。
3. 定点医院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应在省卫生厅确定的民生工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定点医院范围内,选定医院建立项目对接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手术等工作。
4. 资金管理
(1)经费来源。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省级指标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比例分担;市级指标手术耗材及手术经费均由市级承担。超出指标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2)拨付程序。省、市级补助部分,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完成后,县级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手术定点医院。
(3)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使用救助经费,不得收取救助对象任何费用。救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复明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市、区)残联须将救助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22号”复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481号)精神,“复明22号”参与协助部分市完成手术任务;参与方式由承担“复明22号”任务的省第二人民医院与相关市县卫生部门或手术定点医院协商,并根据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手术资金分配。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市822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合肥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
3.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按每人每年1000元安排经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比例分担。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4. 项目管理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及购药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县(市、区)残联每年必须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的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年审,及时对受助对象进行调整。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1073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其中:植入耳蜗补贴训练20人、装配助听器补贴训练26人、补贴四类儿童康复训练514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4人、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45人、智障儿童康复训练125人、装配假肢矫形器103人、辅助器具适配206人。
2. 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并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同等情况优先低保家庭。
3.补助标准及条件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
A.人工耳蜗项目:为中低收入家庭1-6岁(不满7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重建听力,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植入人工耳蜗并提供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12000元术前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术后一学年(10个月)14000元康复训练经费(含2000元生活补贴)。
满足1-6岁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对7-17周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周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家长对人工耳蜗要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B.助听器项目:为年龄不超过6周岁的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包括为每名受助人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免费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含2000元生活补贴)。
(2)脑瘫儿童:为年龄不超过7周岁,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含2000元生活补贴),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为保障康复项目服务落实到位及中残联数据库录入完整性,本年度0-6岁脑瘫项目训练机构原则上指定为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3)孤独症儿童:为年龄在3-6周岁,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有康复需求的孤独症儿童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含2000元生活补贴)。
(4)智力残疾儿童:为年龄不超过7周岁,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智障儿童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含2000元生活补贴)。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含2000元生活补贴),为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且年龄不超过10周年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0至6周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优先选择在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进行辅具适配。
4.资金管理
(1)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中残联或省残联统一采购配发。
(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救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核定的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承担的实际项目指标数和补贴标准,将康复训练资金拨至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各机构的训练进度将经费拨入训练机构,各类残疾儿童的生活补贴根据在训情况在各机构领取。其中:手术费用直接支付至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救助力度,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或扩大服务对象,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对参加人工耳蜗植入的贫困听力残疾儿童,术前首次筛检费用给与报销。
各级残联及财政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补助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补助标准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项目管理
(1)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2)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的残联进行申请,并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由县(市、区)残联统一送审材料,市残联不接受残疾儿童家长个人自行申报材料。市残联审批同意后两个月内未进入机构训练且未到县(市、区)残联备案请假的残疾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年度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负责收回《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3)鉴于合肥市各类定点机构能满足本市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需求,2015年参加项目的各类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本市内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原则上不转介出市。实际进入机构训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变更定点机构。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