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关于“制订《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案》,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和脑瘫儿童的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备给予补助”的要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按照“抓早抓小,分类补贴、应补尽补”和“机构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三者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本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给予费用补助,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费用负担,帮助残疾儿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及交流的能力,促进残疾儿童融入、参与社会生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肢残儿童(含脑瘫、小儿麻痹症,下同)、听障儿童、智障儿童、自闭症儿童及先天性白内障儿童及时接受功能补偿、启聪、启智、复明等抢救性训练和康复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坚持公开、公正、量力而行,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康复补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厦门市户籍;

(二)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书;

(三)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市残联认定的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的7周岁以下肢残儿童、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包括7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儿童、14周岁以下自闭症儿童、接受复明手术的7周岁以下先天性白内障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7周岁以下肢残儿童、装配矫形器的7周岁以下肢残儿童、植入人工耳蜗的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装配助听器的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包括7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

(四)经市残疾人康复技术委员会评估具有功能重建和康复潜力。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分类补助标准:

(一)肢残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000元;

(二)听障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100元;

(三)智障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100元;

(四)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500元;

(五)先天性白内障儿童复明手术,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8000元;

(六)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手术费10000元;

(七)肢残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装配费3000元;

(八)听障儿童配置助听器,单耳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4000元,双耳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8000元;

(九)听障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80000元。

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补助按其较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低保家庭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第六条 康复补助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及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第七条 康复补助按月份核定。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家庭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发生的家庭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当月家庭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八条 坚持家庭康复训练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残疾儿童的家长须积极参加各级残联及康复机构组织的家长培训。在康复费用补助期内,残疾儿童家长参加培训出勤率达70%以上的,按核定的补助额100%给予补助;出勤率在50%至70%之间的,按核定的补助额80%给予补助;出勤率未达50%的,按核定的补助额60%给予补助。

第九条 肢残儿童康复治疗及训练、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开智综合训练、自闭症儿童行为矫治综合训练的补助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个别对象需要延长周期的,须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康复技术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审批。

第十条 列入康复补助的残疾儿童必须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康复定点机构的认定及考核监管办法另行制订。

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地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市残联审核批准,方能列为康复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康复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凡已在各级残联或其他渠道领取及享受康复补助费用的,不再受理其补助申领。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的申请:

符合上述康复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申请,填写《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

(四)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五)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各月份培训费用发票原件;

(六)残疾儿童家长培训手册;

(七)低保家庭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的审批:

上述《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并汇总报送市残联,由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康复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款的发放:

康复补助款每年5月和11月发放,第一次发放区间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一季度,第二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第二季度至第三季度。由市残联将当期经过审批后的康复补助款划入补助对象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市、各区残联、街道(镇)残联、社区(村)残协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审核把关,建立台账。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确定后,要在所在康复机构进行公示,遇有不实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市残疾人康复技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场所建设、设备器材装备、专业人员配备、康复管理水平、康复服务质量、康复矫治手段、康复训练效果、康复收费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对于康复硬件不达标、康复管理随意、康复手段欠缺、服务质量不好、康复效果不佳及乱收费的机构,取消其定点资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残疾儿童的康复补助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本实施法自2011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