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资委、地方税务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有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各地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和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要建立适时向人大申请执法检查机制,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情况作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执法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群体作为劳动权益保护的重点对象,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条件。同时要结合实际,按照合理便利原则和残疾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对符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条件和标准的残疾人,任何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在2014年底前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招录机关专设公务员岗位招录残疾人,并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7年,所有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和设区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其中省、设区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五)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国资委要积极推进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同时协同残联开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三、推进社会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八)鼓励社会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九)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落实征收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催报催缴、警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四、强化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十一)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应整合各类培训机构的资源,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社会用工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及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根据其培训方式、培训工种及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地残联给予培训费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残疾人培训补贴或奖励,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二)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经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促成残疾人实现就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三)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对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要准确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积极为残疾人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等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需求,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职业指导、能力评估、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力量,相关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齐抓共管,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四)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主动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反映评先对象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十五)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事项,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十六)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