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现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公务员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要求“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这些规定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级残联、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2020年以前,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省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七)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93号)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扶持和惩处力度
(八)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给予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优惠。
(九)各级残联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办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采取公开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十一)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发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报告。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十二)支持发展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政府采购中,对残疾人福利企业,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一定加分,优先采购。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三)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级残联要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总体培训计划,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五)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八)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九)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会同残联适时组织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残疾人定向招聘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十)各地要大力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二十二)建立检查机制。由残联部门牵头,适时联合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及相关部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督促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