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儿童在最佳时机恢复、矫正部分残缺的身体(心理)功能,促使他们与正常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根据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及时接受“开智”、“启聪”等“抢救性训练”和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环县户籍;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下;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四)正在接受康复训练或接受康复手术治疗。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和有康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或康复手术证明;
(二)《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
第五条 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相关审批工作,并于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
第六条 康复救助经费来源于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精神病防治等康复专项经费、县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
第七条 康复救助计划当年有效,跨年度的须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计划;每个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1个周期的康复救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计划执行周期为:
(一)听力语言康复配置助听器2年,植入耳蜗2年;
(二)弱智“开智”综合训练3年;
(三)自闭症“行为矫治”综合训练3年;
(四)脑瘫儿童“运动功能补偿”综合训练3年;
(五)残疾儿童家长训练:聋儿15天,弱智20天,自闭症30天,脑瘫儿25天。
社区训练矫正周期同上。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参加康复训练的脑瘫儿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聋儿自费配置助听器的,凭票据按费用的7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4000元;聋儿列入省“听力重建计划”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10000元,聋儿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20000元。
对残疾程度较轻,凭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每个康复周期补助500元,康复周期超过1年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由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持《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收费凭证的原件,向县残联申请;
(二)县残联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填写《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取登记表》,然后将救助金转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康复训练的家长向县残联报名,填写《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登记表》,由县残联分送到获得资质认定的康复医疗机构培训,培训费由县残联承担。
第十二条 县残联负责建立救助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等档案,自觉开展康复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和评价工作,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