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落实中组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甘残联发【2014】55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管理机构、公务员局、残联,甘肃矿区办事处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管理机构、公务员局、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指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就全省来看,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残疾人就业率不高且不够稳定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按比例就业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2013年7月,中组部等7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在新招录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包含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一)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到2017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及省政府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市县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到2020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市、县两级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二)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到2020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中,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数量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全省所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均安置有残疾人,有条件的企业安置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按时按标准为其缴纳基本险,同时鼓励企业为所属残疾职工缴纳补充险。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政策落实。一是突出重点,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目前残疾人保障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最核心的内容,各级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针对用人单位有法不依、不按法规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二是改进方法,增强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各级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执法形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相关职能部门纳入检查队伍,努力形成执法检查的合力,增强执法成效。三是健全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的规范性。为建立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增强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各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执法检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规范执法检查的程序和内容,使执法检查规范操作,有效运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性报考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二是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开展专设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工作,在拟定招录计划时,要在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中专设一定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残疾人。在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三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四是各地要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目录,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加大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一是要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奖励,各级财政应在残保金使用预算中列出此项经费。根据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逐年加大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二是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是各级政府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各类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参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发起和选拔推荐的先进单位评选,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就业服务。一是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二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

(五)明确政府部门责任。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执法监察。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任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三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四是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残疾人保障金财政代扣和地税代征工作。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残保金使用管理规定,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是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编 办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国资委

甘肃省公务员局

甘肃省残联

2014年7月22日